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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财政、民政等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划拨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核算管理,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和出资购买配租住房。财政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区配租住房的来源包括: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腾退的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实际情况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区民政部门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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