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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产预售(预购) 第三章 房产权转移 第四章 房产抵押 第五章 房屋租赁 第六章 房产登记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的管理,保障房产经营者和房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产,系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房产的国营企业和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独资,或上述国营企业与客商合资、合作建筑的,用来进行买卖、出租的住宅、工商业楼宇、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屋。 本规定所称的房产权,系指房屋(上盖)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鼓励客商独资或与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房产的国营企业合资、合作,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房产经营(即建筑、买卖、出租房屋等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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