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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项目定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以及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保证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地发展。 市、县开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公布并执行与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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