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资料下载 图纸大全 文章中心 视频课堂 经营管理 文章列表 园林 宣传广告 企业管理 |
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产中介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产咨询,指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房产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房产经纪,指为委托人提供房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三)房产价格评估,指对房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各县级市、区范围内城市房产中介服务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物价、公安、劳动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 ............ |
![]() 没有任何图片资料 |
|
|
没有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