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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 (2006年9月30日龙岩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龙岩建设成为闽粤赣边联结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使闽西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集聚极、辐射极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龙岩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龙岩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市统计局住房状况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龙岩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中心城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龙岩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市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规划区住房现状。依据龙岩中心城市2006年住房状况调查,至2005年底,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住房总建筑面积约为914万平方米。规划区常住人口28.5万人(8.5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07平方米。 目前规划区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占4.2%,30—60平方米的家庭占10.4%,60—90平方米的家庭占20.8%。 “十五”期间,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39.88亿元,平均年增幅27.4%,其中住宅完成投资23.66亿元,平均年增幅41.2%;商品房竣工面积190.47万平方米,平均年增幅33.7%,其中商品住宅竣工面积144.15万平方米,平均年增幅40.1%。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龙岩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市统计局住房状况调查成果,2010年规划区常住人口达到38万,城市化水平达到7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要求,规划期内,规划区住房总需求约为400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规划区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及住房困难家庭比例,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0.8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355.7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十条 住房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 住房规划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中心城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住房规划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4.53万套,总建设面积400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3.95万套,建筑面积355.7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2.95万套,建筑面积235.7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保障性住房0.58万套,建筑面积44.3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0.51万套,建筑面积40.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0.07万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规划建设结构指引。 1、廉租住房保障中心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心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需求;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年度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四条 住房规划建设年度指引。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1、2006年,住房建设面积计划总量89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设面积8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53.3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8.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0.5万平方米)。 2、2007年,住房建设面积计划总量8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7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49.5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0.8万平方米)。 3、2008年,住房建设面积计划总量8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7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49.5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0.8万平方米)。 4、2009年,住房建设面积计划总量73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设面积6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43.1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7.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0.7万平方米)。 5、2010年,住房建设面积计划总量68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设面积60.7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40.3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7.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6.6万平方米,廉租住房0.7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中心城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 1、将西陂、曹溪、南城等区域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区域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中心城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将中城、西城、东城等区域作为旧城改造重点。 3、规划期内应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 4、保障性住房应尽量建设在交通和生活便利的区域。 ............ |
![]() 昌平新城规划 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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