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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 4.0.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4.0.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4.0.5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6 其他项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 2.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要求所发后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3.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4.0.7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4.0.8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4.0.9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和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0.10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了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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