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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目前发展商对发展物业销售收益确认的方法,香港会计师公会(CPA)发表有关的诠释草稿,建议未来在物业交楼后才确认收益,并提出3项过渡规定建议。现时就有关草稿开始咨询业界意见,稍后会与地产建设商会讨论有关草稿。地产建设商会暂时对草稿未有正式回应。证券界人士认为,统一销售收益的确认方法,有助比较不同公司的业绩状况。
目前,不少本港发展商均采用‘完工进度’会计法,按物业发展进度确认预售合约的收益,而另一常用做法是当物业竣工后才确认收益。香港会计师公会昨日就销售收益确认的两项财务报告准则,发表诠译草稿。一旦草稿落实,发展商只可于物业拥有权的主要风险及回报转移至买家时才确认收益,即是要求在大部分情况下,在物业竣工后才确认。草稿以今年1月1日作准。
划一准则方便比较
公会亦就采纳有关草稿提出3项过渡规定建议。第一是去年度发售的楼花仍沿用旧有方法,新一年度发售的楼花则采用新方法;第二是今年度继续发售的楼花,需要采用新的方法;第三是把去年度的销售收益以新的方法重新调整,然后入帐。有关草稿开始进行咨询,咨询期至3月8日。
会计师公会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主席Paul F.Winkelmann表示,当物业发展商采纳该等准则后,将有助财务报表用家对不同发展商作出比较。
地产建设商会接受查询时表示,将会研究草稿内容,目前不会作出回应。标普企业及基建评级副董事林思美认为,站在分析员和投资者角度来说,若果统一销售收益确认方法,有助比较不同公司的业绩状况。采用物业竣工后确认收益的方法,是可以减低帐面收入和现金流出现不配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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